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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大维权案例之六:新家俱维修六次未果终退货_NG·28(中国)南宫网站
发布时间:2024-04-19 01:46:08

  消费者周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在自贡市某家私企业订购了价格为12766元的一套家俱,2010年10月15日商家将该家俱送至消费者家中,并为其安装,在安装过程中就发现梳妆台断了一只“腿”,商家当场进行了更换。但是,截至12月初,该套家俱仍先后出现问题并维修了6次。消费者于2011年9月8日向12315投诉中心进行投诉。自流井区消委会十字口分会受理后立即进行了调查,消费者周某反映的情况属实。经过十字口消委会分会多次调解,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,即作退货处理,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,并向消费者道歉。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
  专家点评:根据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:“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,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,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、同规格的商品;如无同型号、同规格商品的,经协商一致,可以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的商品,协商达不成一致的,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,一次性退还货款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”因此,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换货或退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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